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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标准中规定:“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≤22.5°,造型组合烟花和旋转升空烟花的发射偏斜角应≤45°(仅限专业燃放类)。”这一条规定表达了三层意思。
一: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≤22.5°,并不是说产品发射筒可以按照这个角度倾斜安装,而是说产品在垂直发射的时候,升空部件在空中运动时有可能会发生一些偏斜,那么允许偏斜的角度不能超过这个规定值。
二:专业燃放类的升空产品可以将发射筒倾斜安装,但发射筒的倾斜安装角度不能超过45°。
三:个人燃放类的升空产品发射筒不允许倾斜安装,只能垂直安装。所以,由小礼花组成的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允许有扇形。这一点从标准的条文中似乎不是很明确,但国家安监总局就是这么要求的,之后会在《组合烟花》分标准中作出具体规定。
2、标准中规定:“A级产品的声级值应≤120dB,B、C、D级产品的声级值应≤110dB。”由此可知,所有个人燃放类产品的声级值都不能超过110分贝,当前的一些爆竹产品的声级值超过此值,需要引起注意。
3、标准中规定:“玩具类造型产品行走距离应≤2m。”例如:造型玩具“坦克”,燃放时小坦克会在尾部喷花的推动力作用下向前行走,标准规定这个行走距离不能超过2米,主要目的是保护小孩子的安全。
相对于老标准,新标准对于升空类产品没有了“火险”的概念。而是以产品燃放点为圆心,在外围划定三个半径不同的圆,规定带有明火的残渣掉落地面时不能超过最小的那个圆圈,不带明火的炙热物残渣掉落地面时不能超过中间那个圆圈,重量较大的坚硬残渣掉落地面时不能超过最外面那个圆圈。有关标准条文如下:
“个人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、燃烧物、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8m之外的地面。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、燃烧物、色火或带火残体不应落到距离燃放中心点B级20m,A级40m之外的地面(特殊设计的专业燃放类产品除外)。”
“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:C级≤15m、B级≤25m、A级≤50m。”“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>5g(纸质>15g,设计效果中的漂浮物除外)的抛射物与燃放中心点横向距离:C级≤20m,B级≤30m,A级≤60m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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